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

4455***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彬,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036401432。
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53-1501。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以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虞建华
人民陪审员  许 敏
人民陪审员  涂华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