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343号
申请人:***,女,1947年5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人:***,男,1975年8月22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以上两申请人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036401432,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予团公路建设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H0D93R,,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投资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上海予团公路建设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上海予团公路建设工程队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上海予团公路建设工程队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