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01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6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206.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