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01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6.6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206.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