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1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22号整栋(部位C4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08788U。
法定代表人:欧阳省吾。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阳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案款415725.96元,扣除执行费6045元后,申请执行人可得409680.9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额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