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7245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成汇街2号1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7385947N。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玟,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006941346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广东省女子监狱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广东省女子监狱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深圳市元霆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三社区吉政路21号14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TNK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深圳市元霆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拟协商处理本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8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秀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