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保73号
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186840605T。
法定代表人:刘岸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96467132Q。
法定代表人:刘亚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盛世家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6638289XT。
法定代表人:杨锡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或银行账户资金2200000元。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或银行账户资金2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昔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