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财保3号
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186840605T。
法定代表人:刘岸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盛世家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6638289XT。
法定代表人:杨锡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96467132Q。
法定代表人:刘亚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资产或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2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常德市公司以其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14307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门县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或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200000元,查封、冻结期间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敏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