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236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岸达。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吉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海娟
书 记 员 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