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博阳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186840605T。
法定代表人:刘岸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博阳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5582826X7。
被执行人:黄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贾灵花,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阳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黄辉、贾灵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