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186840605T。
法定代表人:刘岸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西溶路盛世家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6638289XT。
法定代表人:杨锡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96467132Q。
法定代表人:刘亚和,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石门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已与被执行人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执15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建平
审判员  徐光明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