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8025号
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强。
被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