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5530号
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
法定代表人:唐树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薇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