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9GJC9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4栋商务办公楼215房。
法定代表人:吴岳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54568C,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市场A栋309-409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凯,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凯、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02执2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正亚
审判员 赵 健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