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美艺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雨花区曲塘路68-1号绿雅园3栋1706。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店软件园部大楼2A。
法定代表人:谢敬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0)湘010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美艺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以(2020)湘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暂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