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82民初183号
原告梁主桂。
被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梁主桂与被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好了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主桂撤回对被告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梁主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宁孝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肖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