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2538号
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王习贤,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习贤、贺加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习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123B704672022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习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志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 莎
书 记 员 何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