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联胜村黄湾组。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福岭村阳家湾组1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阳蒸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1执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青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黎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