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燕,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荔,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江渡村界子组。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1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逵
书 记 员 张 琼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