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1执恢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北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黎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