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申8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一案作出的(2022)湘04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4民申84号民事裁定第一页正文第三行“法定代表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第十三行“法定代表人:***”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