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930号
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诉讼代表人:蔡新宇,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单水桃。
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14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7470120.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