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诉讼代表人:蔡新宇,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唐德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黄占勇,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德华、***、黄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劳务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旷学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