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894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一栋北斗路1-7号101房。
诉讼代表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德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黄占勇,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杉公司)、唐德华、***、黄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80,000元和延期付款利息31,920元,共计111,92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原告劳务工资清偿之日止。
被告干杉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干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干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能当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干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柏子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