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89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21412N。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德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黄占勇,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德华、***、黄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