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衡德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2民终20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衡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三路幸福里润城110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936833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池市盛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西芝田片区(城西大道北面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KDEMC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安定,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21412N。 上诉人湖南衡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德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池市盛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衡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12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再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案涉工程AB标段争议部分工程款为61508.94元是错误的,理应不予认定。1、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依据能证实该项目商务部在结算书已给出明确的意见,“要么是无资料、要么是未明确均表示不予以计算”。而原审以上诉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加以认定61508.94元工程款,上诉人认为该案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双方签订《AB标内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16条明确约定“价格一次包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单价”。而被上诉人主张的AB标段争议部分工程款131702.08元,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要求提高单价导致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单方面提高单价要求予以拒绝。因此,案涉工程AB标段争议部分工程款应以双方签订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依据。二、原审认定案涉工程AB标段签工款112375元是错误的,理应不予认定。该签工款112375元不是被上诉人其班组人员所做的工程,该工程上诉人已安排其他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被上诉人班组未实际施工。因此,原审认定案涉工程AB标段签工款11237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审认定案涉工程C标段争议部分工程款为134314.29元是错误的,理应不予认定。1、双方签订《C标内抹灰及墙面铺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价格一次包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单价”同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案涉施工项目的各项劳务费已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而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证据,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2019年9月19日,**、***、***共同签订《河池***二期C标项目部与***班组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工程C标段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主体。因此,上诉人并不是该案涉工程C标段工程款支付主体,亦不是案涉工程C标段工程款付款义务人。3、案涉工程C标段争议部分工程款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上诉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上诉人的工程量、工程款是要经过项目部、商务部的确认。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以项目部、商务部确认的金额付款给上诉人,而上诉人作为劳务公司是按上述确认金额开具票据,代收代扣一定税收后支付给班组施工人员。因此,而原审以该份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工程款认定由上诉人直接支付是没有道理的。四、案涉工程ABC标段的质保金金额271422.91元,双方都没有异议,而依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亦可计算出双方认可的总工程款减去被上诉人收到的工程款就应为未支付的工程款(5428458.2元-5157034元或5428458.2元一5205295元)。被上诉人自认收到工程款为5157034元,而上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能证实支付工程款为5205295元,不管怎样计算未支付的工程款(含质保金)也只有20多万元。为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未查明案涉工程ABC标段总工程款是多少,被上诉人已经收到工程款多少,就加以认定上诉人还须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为579621.14元是错误的,也与上述计算出来的工程款是相矛盾的。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在结算书中已经对工程量工程款予以确认,且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与一审中的自认相互矛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公司陈述称,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且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所以***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第三人干杉公司未作***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衡德公司、***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725796.99元及违约金15241.59元共计741038.58元(违约金从2020年1月1日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衡德公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衡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干杉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系河池***二期工程发包人。第三人干杉公司从***处承包ABC标段工程后,将其中的劳务作业转包给衡德公司。衡德公司又将AB段的内墙抹灰和C标段的抹灰及墙面铺贴工程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于是,衡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就AB标段签订《内抹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承包河池***二期B标工程的内墙抹灰劳务工程。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劳务费。乙方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甲方供材料,提供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低值易耗性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施工必须的小型机具设备由乙方按照施工需要自备。因单项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超过乙方合同造价3%以外的,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缩减……因变更产生工程量的增加,乙方应在完成工程量10日内通过甲方签证,否则视为没有变更。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价格一次包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内墙抹灰每平方米18元,综合单价为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包括1、施工放线、打点、挂网……5、按施工图纸展开面计算(扣除门窗洞口)。为配合甲方进度需求,**内墙抹灰的工期在一周内完成的,可在上述单价补贴2元每平方米,反之按上述单价结算。每月20日申请上月完成产值,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并提供工资表附工程量清单,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经甲方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确认后,即可向甲方商务部申请结算,依据工作量大小,甲方30天内办结算手续,甲方支付双方确认结算款的95%;余款需待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质保期后3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计算款支付申请流程:生产部开具施工界面确认表和验收表-乙方申报结算书-生产部核对乙方结算书金额-商务部复核并确认结算造价-商务部出具计算款支付申请-财务部付款。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对乙方的拨付也应相应迟延。甲乙双方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2月,乙方知晓结算款的尾款于质保期满3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不计算利息)。 2017年12月8日,衡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乙方,承包人)签订《抹灰及墙面铺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河池***二期C标。承包内容:抹灰及墙面铺贴分项工程。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劳务费。乙方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甲供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合同单价中。甲方提供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因单项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超过乙方合同造价3%以外的,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缩减……因变更产生工程量的增加,乙方应在完成工程量10日内通过甲方签证,否则视为没有变更。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价格一次包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其中,1、抹灰和外墙铺贴综合单价65元/㎡(单价组成:打点2元/㎡、**1元/㎡、挂网2遍2元/㎡、门窗洞口抹灰收口及封堵10元/㎡、外墙砖铺贴10元/㎡、门窗洞口铺贴收口及封堵10元/㎡……清理6元/㎡。2、外墙抹灰(油漆面),综合单价32元/㎡(单价组成:打点2元/㎡、**1元/㎡、挂网2遍2元/㎡、门窗洞口收口及封堵10元/㎡、搬运2元/㎡、清理3元/㎡……)、3、内墙抹灰,综合单价16.5元(单价组成:打点1元/㎡、**0.8元/㎡、挂网0.7元/㎡、门窗洞口收口封堵4元/㎡、清理3.5元/㎡……)。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经甲方相关部门及人员验收确认后,即可向甲方申请结算,依据工作量大小,甲方30天内办结清手续,甲方支付双方确认结算款的95%,余款需待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质保期后3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结算款支付申请流程:生产部开具施工界面确认表和验收表-乙方申报结算书-生产部核对乙方结算书金额-商务部符合并确认结算造价-商务出具结算表支付申请-财务部付款。经甲乙双方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2月,乙方知晓结算款的尾款于质保期满15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21日,衡德公司出具《河池***二期AB标总承包工程-抹灰班组结算书(***)》,衡德公司商务部工作人员**确认本期承包进度产值693391.36元,完工100%,质保金34669.57元,累计本期应付工程款658721.79元,应扣除74840.25元。签工款112375元,本期应付工程款696256.54元(658721.79元-74840.25元+112375元)。庭审时,衡德公司认可AB标段签工款112375元未支付给***。***当庭表示AB标段签工款112375元对应的劳务不是其班组人员做的,但衡德公司用其进度款支付他人工资。 在上述结算书中,衡德劳务公司未将AB标段有争议的部分共计131702.08元计算入内。同日,**出具《***AB标段争议明细表》罗列争议价款为:131702.08元,其中:序号1争议金额4828.36元,商务部意见为:参考A标***单价(高层);序号2层争议金额8500.62元,商务部意见为:班组意见是施工难度大,现场同意调整单价,无资料,不予计算,上同。序号3争议金额7897.84元、序号4争议金额2756.56元,商务部意见均为“合同内约定**合同内按照甲方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合同单价补贴2元/平方,纳入结算,有打电话确认按时完成,界面表中未明确,暂不予计算”。B标段:序号6争议金额11026.24元、序号7争议金额5513.12元,序号9争议金额13929.7元,商务部意见均为“合同内约定**合同内按照甲方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合同单价补贴2元/平方,纳入结算,有打电话确认按时完成,界面表中未明确,暂不予计算”。序号8争议金额39113.28元、序号10争议金额17750.88元,商务部意见均为:由于地下室需要挑砂浆,找**电话确认,说是经**、绕总和班组协商确认单价为30元/平方,无确认资料按合同价计算。序号32卫生间沉箱抹灰工程量争议金额8679.38元,商务部未发表任何意见,衡德公司当庭表示对此异议。序号11窗侧外墙抹灰争议金额964.6元,序号12门窗侧内墙抹灰争议金额10741.5元,商务部意见均为按照清单计量规范,不予计算。 衡德公司出具《河池***二期C标***(泥水)班组第19年12月期进度款计算表》,衡德公司商务部工作人员**确认本期完成产值4735066.78元,完工100%,支付比例95%,质保金236753.34元,累计至本期应付工程款4498313.44元。签工款105474.1元,本期应付工程款4603787.54元(4498313.44元+105474.1元)。该结算书未将C标有争议的部分计入内。 衡德公司还出具《河池***二期C标***(泥水)班组争议项表》**争议部分。经***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C标争议部分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1、门窗填塞,该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内工作内容,故增加工程价款为零;2、地面清理打磨:现场勘验时,***称处理清理墙面抹灰时滴落在地面的砂浆外,还清理了总包交接***施工时遗留的垃圾。***和衡德公司对总包交接***施工时地面是否清理存在争议,如果总包交接***施工时地面已清理,则不应再单独计取地面清理费;如果总包交接***施工时地面未清理,则应计取清理费人民币28294.28元;3、未挂网:***和衡德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量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工程量为《河池***二期C标***(泥水)班组争议项表》载明的工程量,但***对此不予认可。由于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且现场已经覆盖,鉴定人无法判断***是否实施,故鉴定人暂按被告主张的工程量计算该部分工程价款并单列,供判断使用。按被告主张的工程量计算,该部分应扣除工程款16571.72元(衡德公司自行主张扣除16571.71元);4、大砖铺贴: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墙砖规格由300×300改为300×600的单价存在争议,鉴定人分别按***主张单价和定额结合合同约定测算单价计算并出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按***主张的300×600墙砖铺贴单价60元/㎡计算,相应工程价款人民币150886.8元(***主张价款150886元)……***当庭解释其主张的价格60元/㎡是按照AB标段价格计算,衡德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按此约定执行。***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衡德公司认可案涉工程AB标段的质保金34669.57元,C标段质保金236753.34元已经达到支付条件尚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衡德公司将其承包涉案工程中的部分抹灰及墙面铺贴劳务工作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该分包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问题。关于AB标段:序号1、序号2争议金额,***未能举证证实衡德公司同意调整单价,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对此部分,该院不予认定。序号3内墙抹灰争议金额7897.84元、序号4争议金额2756.56元,衡德公司商务部打电话确认按时完成,故应按照约定单价补贴2元/平方,故对该部分的价款,该院予以认定。2、B标段:序号6争议金额11026.24元、序号7争议金额5513.12元,序号9争议金额13929.7元,商务部意见均有打电话确认按时完成,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补贴2元/平方,故对该部分的价款该院予以认定。序号8争议金额39113.28元、序号10争议金额17750.88元,***未能举证证明价格调整经过衡德公司同意,故对该部分价款该院不予认定。序号32卫生间沉箱抹灰工程争议金额8679.38元,衡德公司对此无异议,故该院予以认定。序号11争议金额964.6元,序号12争议金额10741.5元,衡德公司“按照清单计量规范,不予计算”,衡德公司应当合理解释不予计算原因,或者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衡德公司未举证,庭审时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该部分价款,该院予以认定。综上,AB标段争议部分,该院予以认定的有:7897.84元+2756.56元+11026.24元+5513.12元+13929.7元+8679.38元+964.6元+10741.5元=61508.94元。 关于签工款112375元。衡德公司在《河池***二期AB标总承包工程-抹灰班组结算书(***)》中提到该笔款项,也同意支付该笔款项。衡德公司用结算给***班组的进度款支付了其他工人的工资,那么,衡德公司理应将该笔款支付给***,但是衡德公司一直未支付,故对该项费用,该院予以确认。 关于C标段。《河池***二期C标***(泥水)班组争议项表》的工程款该院认定如下:1、门窗填塞,该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内工作内容,故增加工程价款为零;2、地面清理打磨:***开庭时明确表示墙面抹灰滴落地面砂浆***自行负责清理,不再计算工钱,也认可衡德公司交付时有过粗糙清理,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将清理单价计入内墙抹灰单价,故该部分款项该院不予认定;3、未挂网:***和衡德公司对未挂网工程量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工程量为《河池***二期C标***(泥水)班组争议项表》载明的工程量,***不认可,但其自认尚有部分未挂网,被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如认为未挂网工程量不是被告所计算的面积,其应举证证明,但是***未能举证,故以被告主张扣除价款为准,该院认定未挂网应扣除工程款16571.71元;4、大砖铺贴:***主张的墙砖铺贴单价60元/㎡计算,即参照AB标段的价格,相应工程价款为150886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该院予以认定。故C标段争议部分,该院予以认定的部分为:150886元-16571.71元=134314.29元。 另外:AB标段的质保金34669.57元、C标质保金236753.34元已经达到支付条件,衡德公司没有支付,故该院予以认定。 综上,衡德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共计:61508.94元+112375元+134314.29元+34669.57元+236753.34元=579621.14元。***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与衡德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但考虑到衡德公司逾期付款,确实给***造成损失。结合2019年12月21日衡德公司同意支付签工款112375元,其他工程款195823.23元(61508.94元+134314.29元)也应于结算时支付,但衡德公司至今未付,参照合同约定,该院酌情确认衡德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308198.23元(112375元+195823.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向***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质保期为一年,余款需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并达到本合同质保期后30天内支付一次性付清的约定,因双方均未举证工程整体验收时间,结合工程结算时间,该院酌情确认衡德公司以尚欠质保金271422.91元(34669.57元+236753.3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衡德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当事人提及的证据无法查清***是否欠付干杉公司的工程款,而干杉公司是否欠付衡德公司的工程款,也没有证据证实。故***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衡德公司支付***工程款579621.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08198.2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以尚欠质保金271422.9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衡德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款项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第一,对衡德公司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AB标段质保金34669.57元以及C标段质保金236753.34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2,本案中衡德公司主张,除开双方争议部分,衡德公司应付的ABC标工程款为5053140.26元,但根据双方ABC标结算书可知,衡德公司确认其应付ABC标应付工程款分别为696256.54元和4603787.54元(不含质保金),合计5300044.08元,故对衡德公司前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自认已经收到案涉工程款5157034元,衡德公司主张已经支付5205295元,但无转账凭证证实,不予采信,故对***的自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第3,衡德公司上诉称AB标段签工款112375元应不予认定,但根据双方AB标的结算书可知,衡德公司确认应付工程款696256.54元中包含112375元签工款,诉讼中衡德公司亦认可该笔款项尚未支付,同时结合前述第二点分析,除了双方的争议项,衡德公司尚欠应付工程款为143010.08元(5300044.08元-5157034元),即143010.08元中包含112375元签工款,一审法院未认定143010.08元,但对112375元签工款予以认定,***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故衡德公司应向***支付该笔款项。第4,根据双方ABC标争议项表及庭审陈述可知,衡德公司对结算书中确认的产值无异议,双方是因合同约定单价提高的差价部分以及超出约定工程量的部分价款存在争议,故该部分款项未计入结算书。结合衡德公司的上诉意见,对双方的争议款,首先,双方就AB标签订的内墙抹灰劳务合同中标注,为配合甲方进度需求,**内墙抹灰的工期在一周内完成的,可在合同单价上补贴2元/㎡,《***AB标段争议明细表》中,对AB标序号3、序号4,序号6、序号7、序号9所涉内墙抹灰工程,商务部意见均是“合同内约定**合同内按照甲方要求在一周内完成,合同单价补贴2元/平方,纳入结算,有打电话确认按时完成,界面表中未明确,暂不予计算”,本院认为,按照前述意见,公司确认***按时完成内墙抹灰工程,按照约定应予补贴,且其对不予计算的原因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对前述内墙抹灰工程差价款合计41123.46元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对AB标争议项表序号32、序号11、序号12的卫生间沉箱抹灰和窗侧外墙、窗侧内墙抹灰工程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衡德公司对卫生间沉箱抹灰工程无异议,对该部分8679.38元应予确认,对窗侧外墙和内墙抹灰工程,商务部意见为“按照清单计量规范,不予计算”,但衡德公司不能证实或说明其“清单计量规范”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解释其不予计算的合理理由,故一审对该部分增加的工程价款11706.1元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双方争议的AB标工程款131702.08元,一审对其中61508.94元(41123.46元+8679.38元+11706.1元)予以认定正确;其次,案涉《C标争议项表》序号14,37/38号楼大砖铺贴属于增加的工程量,对此商务部意见为“按照合同执行”,一审诉讼过程中衡德公司对***主张的按照合同60元/平方执行无异议,故以此计算的相应工程价款150886元,应予确认,另外扣除C标段***未挂网部分的工程价款16571.71元,双方争议的C标工程款,一审对其中134314.29元(150886元-16571.71元)予以认定正确。第5,衡德公司主张其不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案涉工程量和工程款需要经过干杉公司的确认后再支付给***,本院认为,根据***与衡德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与干杉公司无合同关系,对衡德公司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衡德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包括AB标工程款61508.94元、AB标签工款112375元、C标工程款134314.29元、AB标质保金34669.57元、C标质保金236753.34元,以上合计579621.14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衡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6.21元,由上诉人湖南衡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 附法律法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