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成川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7270号 原告:海南成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民河木材交易市场内三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成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川公司)与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川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5890元;2、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93253元(以18589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6月29日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9325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如有)。 干杉公司答辩要点:1、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1破申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干杉公司的破产申请,其后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2021年12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2022年5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9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干杉公司和解,2022年7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至此干杉公司进入和解执行期。2、原告成川公司系模板供应商,属于项目类债权,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2021)湘01破93-2号民事裁定书附件第二条和解方案第(一)受偿原则的第1点、第5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成川公司的债权应当参照前述债权原则进行受偿。3、请求免除货款本金185890元之外的所有费用,成川公司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进行受偿。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4月19日,干杉公司(甲方需方)与成川公司(乙方供方)签订《模板销售合同》,合同就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约定为:不含税价格,如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需付货款金额的6.5%给乙方;甲方需货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甲方到达乙方仓库提货,具体数量由收料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货款结算凭证;每次送货货款金额在55000元以上,由乙方包送货;货到验收后,250000元内甲方在25日内付清货款给乙方,如超过250000元,甲方需当场结算现金给乙方;乙方若逾期一天,应按未送货总价的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了干杉公司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5万吨水咖仓库及厂房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乙方处加盖了成川公司合同专用章。 成川公司提交了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8日的送货单,货款共计710890元;成川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员工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5万吨水咖仓库及厂房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聊天记录,***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陆续向成川公司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6月13日,尚欠货款185890元。 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干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0月14日,成川公司以干杉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提出前述诉请。 2021年11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93-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担任干杉公司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12月3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干杉公司破产清算为由,作出(2021)琼0105民初6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川公司诉干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12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公告到期后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川公司申报了债权,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其债权被定性为“待确认债权”。 2022年1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川公司诉干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本院审理。 2022年5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9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干杉公司和解。 2022年5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成川公司诉干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7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干杉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干杉公司和解程序,并附干杉公司和解协议。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告成川公司与被告干杉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成川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欠付货款本金为185890元,且被告干杉公司在答辩意见中并未对货款本金提出异议,对于原告成川公司要求被告干杉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5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成川公司与被告干杉公司的模板销售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成川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每次送货金额均在250000元以内,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干杉公司应当在每次货到验收后的25日内付清货款,根据原告成川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干杉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原告成川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干杉公司支付利息,原告成川公司要求被告干杉公司支付以18589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将利率标准自动调低,且2018年6月29日为最后一次送货的次日,原告成川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以每次送货金额在25日内付清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原告成川公司的利息诉请已经是有利于被告干杉公司,故对于原告成川公司要求被告干杉公司支付以18589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额诉讼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成川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5890元及其利息(以18589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9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常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