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896号
原告: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平江县冬塔乡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68584034Q。
法定代表人:刘吉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江县新城区金门第时代广场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30516674T。
法定代表人:李店坤。
原告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8元,减半收取计5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