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1005号
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金门第时代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李店坤。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其他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银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处置了银佳置业公司房产,该公司因无人管理,名下房产复杂,有员工安置房,抵债占用房屋,有已买卖但未过户房产等,本院将其中两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但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不同意以物抵债,由于其他房产无法查明权属信息,不敢贸然处置,***在本院的既是申请人又是被执行人,经与双方协商,决定给予***1到3个月时间愿意自行变卖名下房产,若处置不能,再由法院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