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保278号
申请人:***,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司盟,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巧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金门第时代广场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30516674T。
法定代表人:李店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48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66480.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彭丽平
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