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金门第时代广场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30516674T 法定代表人:李店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关于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负担本案受理费6806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其仍未到庭接受执行调查。2023年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3年5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调查,仅发现位于平江县××村××组的房产(权证号:平房权证三字第0×**)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于2023年2月8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产为农村宅基地房产,根据相关政策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3年5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时已告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80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晚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