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金门第时代广场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30516674T。
法定代表人:李店坤。
被执行人:苏凑如,男,汉族,195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凑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现因被执行人苏凑如在本院涉及多案,且另案正在处置苏凑如的财产,待处置后再进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晚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磊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