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辖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劭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雨,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8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借钱给**,而且本案借款事实是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恶意串通、虚构的债务,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规定,应由**住所地即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82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账务确认单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并判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城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欠款是否真实存在,应在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故对**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