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8222号
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劭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次国,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西路003号001栋。
法定代表人:孙雨,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以40万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予以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5日,被告为开拓、发展业务,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10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后被告陆陆续续还了60万元,尚欠40万,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对剩余欠款进行了核实并确认无异议,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诺2019年7月15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都以种种理由回避。经原告多方打听确认,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被告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亦应适用上述规定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对账单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并未达成管辖方面的约定且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故可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湖南成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西路003号001栋,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起之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