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8310号
原告: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3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633435。
法定代表人:何泽彬。
被告: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烟雨区韶山南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172632。
法定代表人:刘劭臻。
本院在审理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与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格兰迪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华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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