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827号
申请人:江苏中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85515007。
法定代表人:任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172632。
法定代表人:刘劭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江苏中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3000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盛德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5元,由中美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