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恢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社区月塘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电厂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5792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湘0112执11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31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