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晖桓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钢材大市场韶1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历经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社区月塘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晖桓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20)湘012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晖桓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5日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日,续冻结被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乡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龙泉美墅三期项目工程款。
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案款为3203652元,执行费344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已履行案款5057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