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4678号
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住所地东海县***钢铁路17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标,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负责人:***。
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与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