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线缆经营部、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4678号 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住所地东海县***钢铁路17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标,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负责人:***。 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与被告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线缆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