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20)苏1323执4419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5********,汉族,住泗阳县爱园镇条河村****。
被执行人:***, 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新区解放南路******
被执行人: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3282元,经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363282元,执行费5349元已由***缴纳完毕。至此,**申请执行的(2020)苏1323民初298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