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湖南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镇同心安置区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费跃武。
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湖南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已注销,需重新确定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