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844号
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湘(2016)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4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6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3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5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湘(2016)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4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6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3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5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产权第0×**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