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路2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材,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系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在强
审 判 员 田 晴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尧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