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2执2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264X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湘030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湘030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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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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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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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