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209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湘发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枫树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鑫路23号职工公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申请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湘发建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湘发建材租赁部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343019515040200××××),该保函的有效期为自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湘发建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湘发建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