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594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扬名村栏木冲村民组4号。 被告:湖南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居委会1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