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624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和平村锅炉厂。
经营者:陈建发,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超,长沙市天心区学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江县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北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冬根,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平江县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建发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蒋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