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保102号
申请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77008321XH。
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安仁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6689509324N、
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宁昌,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附件-30套商品房清单)。申请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1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附件-30套商品房清单)。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 波
书 记 员 李璞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