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南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衡阳市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63063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6306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8执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良硕
书 记 员 胡耀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