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兴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慈利县兴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锋军、黎战国、某某、唐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5民初6537号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菜市场往大理坡方向300米。
经营者:***,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兴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黎战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慈利县兴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黎战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计2053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兴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长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