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某某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欧阳忠、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6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润商辖初字第000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陈丹。
被告欧阳忠。
委托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电力路4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唐孝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晶明、王勤,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欧阳忠、被告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欧阳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由被告欧阳忠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镇江市京口区,且转让合同中履行内容为支付货币。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债权受让人为原告的,被告为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立为第三人。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被告欧阳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伟